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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探析
作者姓名:白小平  鲁晓荣
作者单位:汉中市检察院、城固县检察院
摘    要: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论处的问题一直不明确,因此,在执法中导致了对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2000年4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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