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卫生行政执法中国家赔偿的避免对策
引用本文:丁文华,汪赞红,叶国器.卫生行政执法中国家赔偿的避免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1997(2).
作者姓名:丁文华  汪赞红  叶国器
作者单位:湖北省崇阳县卫生局,湖北省崇阳县卫生局,湖北省崇阳县卫生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制度颁布的又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为规范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注入了新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为此,笔者就卫生行政执法中国家赔偿内容及避免对策谈几点看法:一、涉及国家赔偿的内容:1、卫生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造成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