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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份公司董事义务初探
作者姓名:金海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日本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构,监事会则专司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日本现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化成为必然,相应地董事及董事会则成为掌握公司大权的新贵。资本家便退居幕后,而由作为经营者的董事站到了前台。经营着巨大股份公司、起支配作用的是经营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20世纪是大企业经营者的时代。日本学者西山忠范称之为“经营者专政”。21世纪这种趋向只能是愈演愈烈。而日本公司相互持股制度,在公司内部又形成了一种彼此信任却互不追究责任的制度,更是导致了董事的无责任化经营。绝对的权力衍生绝对的腐败。20世纪80年代泡沫经济中发生的系列丑闻,经营者们就曾受到社会的责难。日本商法不断完善、强化公司董事义务,就在于对董事的权力进行制衡,约束所谓的“经营者暴行”,制止董事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第三人的利益。

关 键 词:日本  股份公司  董事义务  善管义务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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