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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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熊本签署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鉴于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亦可在人为排人环境后持久存在、同时有能力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而且还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种化学品已成为全球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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