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者经常面临的一个困难而又烦恼的课题是无法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制订政策。制订政策的古典模式是明确目的与手段、事实与价值的界限。当一项政策制订时,它所赖以存在的科学基础已经建立,事实与价值的界限已非常明确,并将严格地加以分类实施。科学看起来只是一项由客观过程形成的客观事物,虽然事实上,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事实与价值是混合起来一并考虑的。困难的是,有些政策的制订,其科学基础往往是不完整的,于是就非常有必要制订一些保留政策。为了弥补科学基础不完整而留下的缺点,制订政策的人必须运用推断与假定。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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