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诽谤举证责任分担的“悖论”及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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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历幸.新闻诽谤举证责任分担的“悖论”及其解决[J].政治与法律,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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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历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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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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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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