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的目的合理性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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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祁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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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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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项国家监督行为要取得其存在价值 ,就必须既合理 ,又及时 ,人大的个案监督作为国家立法权力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也不例外。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个案监督的目的合理性问题。首先 ,人大监督司法的职权是为实现司法机关的职能而存在的 ,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任何职能目的 ,也不应有任何自身目的 ,即绝对不存在为监督而监督的主体目的。监督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或者支持司法机关职能的实现 ,离开这一目的 ,人大监督将毫无价值 ,甚至产生负价值。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人大及其代表的个案监督行为或活动决不能以自我服务为终极目标 ,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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