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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开证行付款的法律基础及地位
作者姓名:姜广俊  姜立文
作者单位: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姜广俊),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姜立文)
摘    要:信用证交易下,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后,就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一是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以信用证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下面将两个合同具体分析以明确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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