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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评析——从过错责任思想到危险责任原则的引入
作者姓名:印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关 键 词:交强险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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