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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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诗忠.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4(4):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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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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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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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一种专门的行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以便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们发现规定死缓制度的相关条文,即刑法第48条,第50条,并不那么符合设立死缓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了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这是因为:其一,授权性规范具有不合理性。从法理上说,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别。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前者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后者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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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中国 刑法 行刑制度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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