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知识产权私权论依托《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成为学界主流学说,而《TRIPS协定》中“private rights”可能的对译词不仅限于“私权”.将“private rights”翻译为私权是我国学者的一种学术选择,但“私权”这一符号隐含了可以优先于政治国家等难以被知识产权实践认可的潜台词,因而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私权论”添加了种种但书,然而这些但书因传播学的规律无法到达实践的领域,其后果是“知识产权私权论”在实践中被误读误用.在我国现实语境中,建议换一种翻译方法,选择一个更为价值中立的对译词,从而为建构更具有中国自主立场的知识产权学说作必要的理论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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