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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因管理
作者姓名:罗思荣
作者单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正>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民法通则》第93条作了如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很难操作。本文就无因管理的一些具体问题谈点看法。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一)管理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确立,旨在弘扬正气,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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