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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的认定与自首的适用
作者姓名:
缪海英
作者单位: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交通肇事行为人只要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未逃逸未自动投案的行为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应适用自首制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关 键 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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