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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第2款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作者姓名:
边兆奎
作者单位: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关 键 词:
正常经济往来
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
行贿罪
数额较大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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