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要确立产权优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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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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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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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屋拆迁,其法律实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共益设施建设或城市改造),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此必然地要求土地使用人放弃地上物权即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这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自愿原则的例外,因此政府相应地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给被拆迁人以合理补偿,保障其可以获得新的产权,这就是拆迁补偿。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非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合理的补偿原则,而且还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下放给了各省、市、自治区,造成规范繁杂,法出多门,这些各不相同l的地方法规又多包含与宪法、民法、处地法极传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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