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官倒”的法律性质及其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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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应后俊.试论“官倒”的法律性质及其惩治[J].法学杂志,19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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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应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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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法学》报社 副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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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官倒的法律特征 1.权力的依附性。官倒也可称为“权倒”。它依附于行政上或经济上的一定权力。凡是以权力的条件或作后盾的倒爷即为官倒,其主要手法是“用我的权,换你的钱”。因此,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权力商品化。它所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双重客体,而一般私倒则只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违法的隐蔽性。所谓倒爷无非是一种违法经营,必定是有行为违法性。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罪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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