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4年3月7日,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女工李新,兴高彩烈地与伙伴们一起,参加单位为庆祝妇女节而举行的拔河比赛。就在决胜的关键时刻,拔河绳突然从中间断裂,绳上的铁环重重地打在李新的眼睛上,李新只觉得眼前一片黑暗……经医生诊断,必须马上施行右眼球摘除手术。劣质产品使一位如花少女瞬间成为残疾。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低劣而侵犯了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案件,北京各家传媒均对此案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消费者想要使自己的利益免遭不法行为的侵害,首先要了解法律赋予自己什么样的权利。基于近年来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消费者权益不断被侵害而又得不到应有保护的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每一位消费者有了防止侵害的护身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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