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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姓名:李奋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基金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编号14XNJ003)支持
摘    要: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第188条第1款  目的解释  亲属证人  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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