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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