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情形发生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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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旭辉.以法定情形发生的时间为准[J].新疆人大,2013(9):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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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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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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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如果被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罢免决议时生效,不能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的时间为准。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以通过罢免决议等法定情形发生时生效。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被罢免的”等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这里明确了人大代表被罢免即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必要条件。而将决议报送备案、公告的事宜,只是罢免代表的程序要求,并不影响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确定。因为,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其目的是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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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时间确定 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 选举单位 第五十条 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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