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辽宁省:酒类监管部门造成损失应担责
摘    要: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对《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加大对酒类造假、贩假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甲醛、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关 键 词:监管部门  辽宁省  酒类  违法生产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