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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转让集资建房资格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
冯宁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关 键 词:
集资建房
转让
行为
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
单位人员
2010年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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