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式选择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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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燕萍.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式选择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2(5):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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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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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淄博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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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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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适用 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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