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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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巧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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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巧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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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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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5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从社会控制及其成本角度探究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连结点(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产品取得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的法理依据,并分析我国对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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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产品责任 连结点 可预见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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