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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一人公司制
作者姓名:栗明辉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法学系,天津市,300222
摘    要:一人公司中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 ,该特性与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化色彩相悖 ,且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大规模筹集资金 ,促进资本流动的目的。因此 ,一人公司不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承认一人公司 ,是法律价值选择和立法政策考量的必然结果。一人公司 ,并未撼动传统公司社团性的原则性地位 ,法律对其承认仅是一种例外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理基础
文章编号:1008-8628(2004)04-0100-02
修稿时间: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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