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界定与处理
作者姓名:苏家成  郑燕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租赁物属于未特定化的消耗物的,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经法官释明仍坚持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