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高空抛物罪的法益重释与教义限缩
作者姓名:黄雅珠  熊亚文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为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出台以后,司法机关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罪则成为司法机关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性罪名,甚至在高空抛物刑事案件领域再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适用空间。这种司法立场的转变至少带来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处罚的泛化,特别是混淆了高空抛物民事、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