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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先偿本金再偿判后利息
作者姓名:
徐子良
作者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正>【裁判要旨】在附有利息的金钱类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按照“判决生效前利息→本金→判决生效后利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清偿执行。当本金已清偿完毕时,不再产生新的利息或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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