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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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友德
,焦洪涛.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述要[J].知识产权,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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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友德 焦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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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背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系经由历次公约修订会议(1900年布鲁塞尔、1911年华盛顿、1925年海牙、1934年伦敦、1958年里斯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而渐次成型。混同行为、误导行为和诋毁行为是该条第3项所列举的必须予以禁止的三种不正当行为。根据《海牙会议记录》.这条规定对公约各成员国来说包含了一项共同法律规范,或者必须作为其本国法的一部分子以接受,或者必须由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直接适用。上述专门列举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限制性的,而只不过是一个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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