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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引用本文:王莉莎.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12(10):104-106.
作者姓名:王莉莎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号一审:(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3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取得"剑南春"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47165,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4

关 键 词:剑南春  免责事由  餐饮管理  认定标准  商品销售  注意义务  侵权  被告  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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