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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作者姓名:
王莉莎
作者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号一审:(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3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取得"剑南春"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47165,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4
关 键 词:
剑南春
免责事由
餐饮管理
认定标准
商品销售
注意义务
侵权
被告
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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