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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制度的性质——法官的权利抑或义务
作者姓名:王贵东
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09年人文社科项目“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的制度建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BQ033)
摘    要:一个国家实施何种性质的少数意见制度,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主要司法目的、少数意见制度赞成力量的主要来源、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我国应该将公开少数意见定性为法官的义务,这是由我国现阶段主要司法目的决定的,是我国缺乏民主自由历史传统的必然结果,是基于我国少数意见制度赞成力量分析的结论,也是发挥少数意见制度和合议审判制度功能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少数意见制度  法官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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