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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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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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本刊研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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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某同村志民:小组出纳吴某某将其收到的该村民小组的一笔征地补偿7万余元占为己有,经乡村组干部多次做工作拒不交出,对吴某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侵占组上的征地款是利用了其担任该村村民小组出纳这一特殊身份而得逞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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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小组 职务侵占罪 征地补偿 出纳 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 拒不交出 村组干部 刑法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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