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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中自己代理行为的效力
作者姓名:俞建林  章丽美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上诉人  委托人  实际承运人  目的港  货运代理人  代理行为  被告  正本提单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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