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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花情”剧目侵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梓樵.“梨花情”剧目侵权纠纷案[J].观察与思考,2001(3):46-47.
作者姓名:梓樵
作者单位: 
摘    要:<正> 剧目参演获奖不料却遭侵权杭州越剧院(以下称“越剧院”)于1996年1月23日与《梨花情》剧本的创作者包朝赞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越剧院排演包朝赞创作的大型古装越剧《梨花情》。正式演出后支付首演酬金4000元。剧本定稿时先预付酬金1000元。此后,越剧院即组织演员对该剧进行排演,由杭州越剧院演出的《梨花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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