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花情”剧目侵权纠纷案 |
| |
引用本文: | 梓樵.“梨花情”剧目侵权纠纷案[J].观察与思考,2001(3):46-47. |
| |
作者姓名: | 梓樵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正> 剧目参演获奖不料却遭侵权杭州越剧院(以下称“越剧院”)于1996年1月23日与《梨花情》剧本的创作者包朝赞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越剧院排演包朝赞创作的大型古装越剧《梨花情》。正式演出后支付首演酬金4000元。剧本定稿时先预付酬金1000元。此后,越剧院即组织演员对该剧进行排演,由杭州越剧院演出的《梨花情》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