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单位被害人所陈述的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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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娅.应赋予单位被害人所陈述的证据效力[J].中国检察官,2004(4):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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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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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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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就是其中一种。“被害人陈述”这种法定证据中的被害人,在实践中包含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也日渐广泛,许多种犯罪行为都可能是直接针对单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单位被害人就遭受到的犯罪行为向侦查、检察等机关所作的陈述具备自然人情况下的被害人陈述一样的证据效力,成为一种法定证据。一、现实中存在单位被害人可能性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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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单位被害人 证据效力 中国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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