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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个人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法官:在与丈夫结婚前,我有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去年6月,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该住房被拆迁,我因而获得46万元拆迁安置费。现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丈夫以我获得拆迁安置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费  房屋拆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个人  产权登记  建设用地  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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