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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姓名:李莹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1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佟玲(化名)谎称自己是一家外资服装厂食堂采购员,以能为他人介绍工作并报销辆电动自行车购车款为由,逐渐骗取被害人张金兰(化名)的信任。在二人前往虚构的工作单位途中,犯罪嫌疑人佟玲进一步取得被害人张金兰的信任,

关 键 词: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  电动自行车  工作单位  被害人  采购员  服装厂  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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