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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税务部门和部分海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在金融、关税、进出口及税收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海关、税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和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部分海关正副关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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