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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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