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8年11月,Z市某镇某村为筹集山林管理费用,经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将村属一集体山上的杉树出售给邻村村民吕某,由吕某按照村留养要求自行采伐。同年12月间,吕某共采伐杉木41.4立方米。2002年8月,因村级班子换届产生矛盾,有村民向Z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举报,要求查处某村滥伐林木的行为。2002年11月,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经调查,确证上述案情属实,遂书面决定:1、某村集体滥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当时的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2、因滥伐林木行为发生在1998年12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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