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 |
| |
引用本文: | 杨秋林,马士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J].理论探索,2008(1):150-153. |
| |
作者姓名: | 杨秋林 马士鹏 |
| |
作者单位: | 1.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330039 2.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南昌,330077 |
| |
摘 要: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
关 键 词: | 情事变更制度 公平原则 再交涉义务 适用问题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8)01-0150-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2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