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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
引用本文:杨秋林,马士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J].理论探索,2008(1):150-153.
作者姓名:杨秋林  马士鹏
作者单位:1.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330039
2.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南昌,330077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关 键 词:情事变更制度  公平原则  再交涉义务  适用问题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1-0150-04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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