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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
摘    要:(一)公私合营工业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之后统一核算盈亏的,应该按照大型工业交纳营业税,并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总厂所属各分厂、车间之间相互调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都不纳营业税。如果目前按大型工业纳税有困难的,各地可以由负责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税务机关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纳税额50%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或者暂按小型工业纳税。二、公私合营工厂,如果只是统一管理,仍然分别核算,自负盈亏的,应该由各厂分别纳税;各厂相互销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都应该照现行规定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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