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新的证据”定位思考——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引用本文:丁海湖.关于“新的证据”定位思考——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广东法学,2004(5):77-81.
作者姓名:丁海湖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摘    要:新的证据作为证据失权规则的例外情形,其范围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八种情形,其外延不宜再扩展;新的证据有别于补充证据,其性质只能是举证时限制度的补缺,它的提出与被采纳,理应符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新的证据的存在与适用,符合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理念,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程序的反复和启动,波及了程序的安定性,为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效率化要求与诉讼程序、制度非效率化操作相脱离的二律悖反现象。两害相全取其轻,允许新的证据提出与适用,非民事诉讼之良态、常态。

关 键 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举证时限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  证据效力  民事审判  证据失权制度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