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证据”定位思考——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
引用本文: | 丁海湖.关于“新的证据”定位思考——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广东法学,2004(5):77-81. |
| |
作者姓名: | 丁海湖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
| |
摘 要: | 新的证据作为证据失权规则的例外情形,其范围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八种情形,其外延不宜再扩展;新的证据有别于补充证据,其性质只能是举证时限制度的补缺,它的提出与被采纳,理应符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新的证据的存在与适用,符合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理念,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程序的反复和启动,波及了程序的安定性,为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效率化要求与诉讼程序、制度非效率化操作相脱离的二律悖反现象。两害相全取其轻,允许新的证据提出与适用,非民事诉讼之良态、常态。
|
关 键 词: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举证时限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 证据效力 民事审判 证据失权制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