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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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晓燕.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不能成立[J].中国审判,2013(12):8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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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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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案是抗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法院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检察院针对评估人员的资质进行抗诉,故法院在此范围内进行了审查。从省、市价格认证中心调查的结果来看,评估人员具有资质,案涉鉴定结论合法,故再审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除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外,本案还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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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评估人员 检察院 停车场 认证中心 鉴定结论 抗诉案件 特大暴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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