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多因一果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多因形态与责任分担
作者姓名:张新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
摘    要: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以及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采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在国家赔偿法领域,多因一果是指同一损害后果是由于多个致害原因造成的。这里的"多因"包括三种情形:(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致害;(2)第三人(自然人、法人)的介入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密切关联,共同致害;(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

关 键 词: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职权  连带责任  国家赔偿法  行政权力  赔偿义务  受害人  行使  过错行为  形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