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以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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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卫秀萍.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以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视角[J].中国审判,2013(12):6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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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秀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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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灵宝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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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公益诉讼由理念变为立法并开始实施。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如该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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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金 诉讼请求 直接受害人 环境侵权行为 环保 联合会 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代表人 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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