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未尽提示义务 丧失治疗机会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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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钰.体检报告未尽提示义务 丧失治疗机会应予赔偿[J].中国审判,2013(12):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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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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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医疗机构向受检者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未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相应提示和建议,导致受检者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受检者后因自身疾病发展死亡。家属为讨说法,将该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按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受检者死亡的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上述过失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疗机构的该过失行为是否侵害了受检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对这起新类型侵权案件又会给出怎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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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检者 医疗机构 健康体检 治疗机 生存可能性 过失行为 因果关系 期待利益 要求赔偿 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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