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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被交警查扣车辆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陈增宝,  王冬云
作者单位:[1]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
摘    要:<正>被告人明知其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难以通过合法途径领回,而纠集他人采取蒙面、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回"被扣押的车辆,而后又向交警部门索赔,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也能够成为"本人"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对象。案情回放:"抢回"被交警查扣车辆后又索赔201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卢中康因驾驶无证无牌铃木GSX-R1000摩托车,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杭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大队(以下简称"上城大队")

关 键 词:被告人  摩托车  非法占有  抢劫罪  交警部门  车辆  构成特征  犯罪对象  公私财物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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