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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组织事权的法治进路——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视角
作者姓名:黄学贤  刘益浒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专项(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大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路研究”(21ZDA1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区域性组织事权是区域性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区域性公共事务的管辖权,是区域性组织的职权和应担负的职责。事权的公权力属性及隶属管辖权、职权的特点,决定区域性组织事权应规范化、法治化。从法律性质看,区域性组织事权属区域性事权,可以是地方事权,亦可以是地方性事权。当前区域性组织事权背离法治的问题突出,裨补阙漏,区域性组织事权的法治因应之策是夯实区域性组织事权的法治根基、确立区域性组织事权法定原则、依法厘定特定区域性事权主体为区域性组织、依法界分区域性组织与他组织事权、依法构建区域性组织事权与财力、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关 键 词:区域性组织  事权  地方性事权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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