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概念的三次分离及其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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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宏哲.“处分”概念的三次分离及其统一[J].前沿,2022(4):6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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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宏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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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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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处分”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元概念”,应具有独立性和一致性等品性。“处分”概念的独立,经历了三次分离,其中前两次发生在纪律体系外。1997年我国《刑法》用“刑事处罚”替代了“刑事处分”,“处分”首先从“刑事”中分离出来。在行政监察时期,行政与监察的“行政性”使得“处分”与“行政”长期纠缠在一起。2005年《公务员法》以编制为标准定义“公务员”后,“处分”才摆脱开“行政”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的纪律性概念。国家监察体制确立后,广义的“处分”概念依然驻留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国家性”的监察机关创造性地独享了“政务处分”一词。“处分”概念的内在分离必须解决其原体制下的广义困境。“纪律处分”一词是解决“处分”概念一致性的简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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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处分 纪律处分 政务处分 监察处分 机关单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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