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明确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娱乐媒介的兴起,有别于四种类型的新型赌博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实践中,该类网络赌博犯罪的争议视角往往在集中在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并且多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对能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关注甚少。能否适用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虽看似争议不大,实则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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